| 各物业管理机构:
近几年来,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,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不断规范。但由于过去一些建设单位重开发、轻管理,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,特别是交通工具存放场(站)不到位,加之设施维修费用及电费支出增大,给物业管理带来许多困难,致使停放场(站)失修,路面破损,照明残缺,通风不畅,个别小区交通工具停、存放收费混乱。为了规范住宅区交通工具管理收费行为,经研究,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物业管理机构对住宅区、公寓、综合楼等内部停车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,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。必须严格贯彻“取之用户,用之用户,合理收费,微利经营”的原则。
二、交通工具管理分占道停放和停车场(站)保管存放两类。室内停车场(站)按设施条件、服务质量等情况划分三个级别。
三、住宅区内利用空地开辟泊位的占道停放,必须划定车位,保证道路顺畅,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,不得占用绿地、消防通道和其他配套设施;停车场(站)的保管存放必须完善安全服务设施,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和赔偿规定。
四、各物业管理机构,应结合各自的车辆管理条件,依据本通知精神填写申报表,报物价部门审核确定具体收费标准。
五、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区范围内的,统一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批。市属各县(闫良区、临潼区)的,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,参照本通知规定审批。
六、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,明确标价,接受群众监督,凡违反本通知精神,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、重复收费的,由物价检查机构查处。
七、占道停放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住宅(楼宇)维修基金科目;停车场(站)所收取的费用除正常开支外,其余纳入综合管理服务费科目,以弥补物业管理经费不足。
八、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住宅区,外来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,因特殊情况并经门卫同意进入住宅区的,应交纳服务费。服务费收取标准为:大型汽车每车·次1元;小型汽车每车·次0.50元。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、工程抢险车、救护车、消防车以及婚嫁、殡葬等各类特种车辆不得收费。
九、凡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为面向社会保管车辆的场(站),其对非常住户的收费按社会车辆保管收费规定执行。
十、本通知自1998年3月起执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