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费规定 公办中小学生入学后,因故确实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要求退学的,学校应准予退学,并给予退费。在开学后一个月之内要求退学的,学费(杂费)、借读费按已收费金额的 50%退费;在开学两个月之内要求退费的,按已收费金额的20%退费;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。退费时间以书面申请日期为准。 民办学校学生退 (转)学的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(转)学退费手续。 (一)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,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、住宿费。 (二)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,1个月以内核退70%的学费、住宿费;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%;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%;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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