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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物价收费公示牌 牌 安市物价收费公示牌示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复议办事程序

一、申请与受理

  申请人(行政行为相对人或相关人)不服区、县物价局(被申请人)的具体行政行为的,可向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。

(一)申请条件

1、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;

2、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;

3、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; ;

4、属于受理复议的机关(我局)管辖;

5、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;

6、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。

(二)申请期限

  申请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(三)申请的受理

  市物价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,应当在 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。

    1、对于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,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依法应当决定受理;

    2、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,依法决定不予受理,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;

    3、对于复议请求的内容有欠缺的复议申请,依法决定发还申请人并限期补正。逾期不补正的,视为未申请。

  经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,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。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,提出书面答复。

二、审理与决定

(一)审理方式

  复议采取书面审理为主,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。 必要时,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;对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 市物价局 认为必要时,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。

(二)审理依据

  以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为依据。

(三)举证责任

  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,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,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。

(四)复议决定

市物价局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。情况复杂的,经市物价局负责人批准,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,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。
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。

  市物价局作出复议决定后,依法送达当事人,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,即产生法律效力。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,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日内,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三、受理承办机构: 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(西安市二府街 27号)

          联系人:张孟颖 联系电话:87265983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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